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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以限制滥诉和鼓励诉讼、保障股东权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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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言

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定义和特征

一、定义

二、特征

第二节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价值

一、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一、事前防止功能

二、事后救济功能

第四节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性质

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中、日两国的沿革

第一节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发展

第二节股东代表诉讼在日本的发展

第三节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公司法中的引进

第三章中、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中、日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比较研究

一、原告资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四、股东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中日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一、前置程序

二、管辖问题

三、诉讼费用担保

四、诉讼费用

五、诉讼和解与撤诉

第四章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想和建议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约束机制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激励机制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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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在国外产生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中小股东维权方面已然成为常规的公司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正式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过其国内半个多世纪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检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进化得比较完善。就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引进比较谨慎,直至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才首次引入该制度。然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过于笼统,且我国公司实践不够成熟,理论准备尚不充分,为了适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有必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作好理论准备。 本文试图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理及日本公司法的研究入手,来分析我国现有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得出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代表诉讼制度的结论。 本文共分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和价值以及代表诉讼的诉权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 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中、日两国的沿革。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英美国家的产生及发展,以此了解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源头。其次,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的引进和改革。最后,介绍了我国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前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乏周密,代表诉讼的建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股东代表诉讼确立后,我国司法界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审判变得有法可依,对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立竿见影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中、日股东代表诉讼的比较分析。日本已经于上个世纪成功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且理论界也对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正确认识域外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本章主要从诉讼当事人、前置程序、诉讼担保制度、诉讼费用等角度出发对中、日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对比与分析。 第四章,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完善与立法建议。立法者在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程序设计时,面临着一个二难命题,一是假如程序设计得太严格,将会增加股东提起合法诉讼的困难,使公司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不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假如程序设计得太宽松,又可能发生股东提起恶意诉讼或投机诉讼的情况,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甚至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本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构想: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的约束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程序性问题,以期能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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