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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以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权益保护相协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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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法律制度特别是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设计与司法适用中,维持公司人格独立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二者之间的协调,始终是公司法立法者与司法者面临的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公司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自然亦不例外。综观其他国家、地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发展趋势,随着维持公司人格独立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两个因素相互博弈情况的不同,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尽管总体比较一致,但在具体规定上亦存在各种程度的相互差异。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第152条明确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明显存在“规定过于粗线条、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而在2005年《证券法》第47条及其他法律法规亦作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中妥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摆在公司法理论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必须正确面对、亟待解决的难题。而在此过程中,有效协调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完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
  本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界定、历史考察、价值分析等角度,具体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等,特别是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在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亦存在妨碍公司人格独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负面影响。
  第二部分阐述公司人格独立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具体从原告股东身份、持股数量、持股时间等角度探讨原告股东的资格,从“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特别是特别诉讼委员会探讨诉前前置程序,并具体探讨了诉讼费用担保的引进。
  第三部分阐述股东权益保护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具体探讨了被告范围的适度扩大,从诉讼费用计算标准及具体分担探讨诉讼费用的公平确定,并从原告举证责任倒置、胜诉原告股东的补偿以及善意败诉股东的适当免责等角度探讨原告股东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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