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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中代理公司的盈利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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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1.3 主要创新之处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行业现状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大宗商品

2.1.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

2.1.3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3 风险管理策略

2.3 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行业概况

2.3.1 行业发展历程

2.3.2 行业存在的问题

2.4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特征分析

2.4.1参与主体与交易流程

2.4.2 结算会员单位与代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H代理公司的盈利模式分析

3.1 H公司的基本概况

3.2 H公司的发展历程及盈利模式分析

3.2.1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

3.2.2 第二阶段:对赌模式

3.2.3 第三阶段:刷单模式

3.3 对赌模式和刷单模式的对比分析

3.3.1 投资者的盈亏情况

3.3.2 结算会员单位的盈利来源

3.3.3 不同模式下代理公司规范保证金的性质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不同盈利模式下H公司的潜在风险分析

4.1 法律风险

4.1.1 对赌模式

4.1.2 刷单模式

4.2 商业风险

4.2.1 对赌模式

4.2.2 刷单模式

4.3 交易风险

4.3.1 对赌模式

4.3.2 刷单模式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对策与建议

5.1 H公司盈利模式的优化建议

5.2 H公司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5.2.1 法律风险的应对

5.2.2 商业风险的应对

5.2.3 交易风险的应对

5.3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束语

6.1 全文总结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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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中国首家现货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经当地政府批准成立。而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迅速发展,包括农产品、能源、贵金属等在内的几百家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并迅速吸引各类投机者前来掘金,整个行业也一度进入了野蛮生长的阶段。特别是2014年央视3.15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种种黑幕的曝光,整个行业目前陷入寒冬。回头来看,乱象、黑幕等固然与行业特征、监管环境等诸多因素有关,但平台结算会员单位和代理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下盈利模式的“创新”或“异化”,以及不同模式下自身的潜在风险,更是平台能够规范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在阐述研究背景和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文运用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中的代理公司——H公司为案例对象,结合其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代理公司典型的盈利模式,重点剖析对赌和刷单两种模式的特征差异。进一步,针对两种模式,从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三个层面,深入探讨两种盈利模式的潜在风险,并据此提出H代理公司优化盈利模式的建议和应对相关风险的措施。 通过对H公司的案例分析,研究总结了“对赌”和“刷单”两种盈利模式的特征差异:对赌模式下,代理公司利用结算会员单位的天然信息优势,主要通过引导投资者的仓位控制和杠杆交易,进而通过帮助结算会员单位放大其信息优势而实现盈利。刷单模式下,代理公司主要通过引导投资者进行高频率、大金额的交易,进而通过帮助结算会员单位赚取手续费来实现盈利。进一步就两种盈利模式的潜在风险而言,研究发现:采用对赌模式主要面临侵犯公民信息和无效交易的法律风险、被上级单位转嫁风险而丧失信誉的商业风险、被专业投资者攻击的交易风险;采用刷单模式主要面临非法经营与非法投顾的法律风险、因交易成本高而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商业风险、代理公司参与投资但不专业导致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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