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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医疗服务价格谈判形成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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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1研究背景

1.2研究问题

1.3研究目的

2.研究内容与方法

2.1研究内容

2.2研究方法

2.3技术路线图

2.4质量控制

3研究结果

3.1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3.2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的谈判主体分析

3.3医疗服务价格谈判主体权力与利益分析

3.4医疗服务价格谈判形成机制设计

4.讨论与建议

4.1讨论

4.2.建议

5.创新之处

6.不足与改进之处

参考文献

综述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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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医疗服务价格谈判形成机制是构建谈判机制的规则框架设计,对于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过程和结果具有关键作用。首先,对医疗服务价格谈判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与分类,将利益相关者支持度在70%以上且为核心利益方的对象纳入,可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的谈判主体。其次,采用权力利益矩阵分析,结合实证数据探讨医疗服务价格谈判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第三,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谈判主体权力与利益分析结果及专家建议,设计医疗服务价格谈判形成机制的规则框架,为构建多方参与医疗服务价格谈判机制、实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利益共赢目标提供参考建议。
  方法:
  1.文献分析。通过中国知网、电子图书馆、档案馆、互联网等途径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利益相关者理论等文献资料,总结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管理研究、公立医院治理研究、支付方式改革研究以及医药服务价格定价研究中的运用,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2.问卷调查。采用米切尔评分法,通过对从事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卫生财务、病案统计等领导、专家学者进行问卷调查,对利益相关方进行判断界定,确定与医疗服务价格谈判关系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再根据受访者对利益方在“权力性”、“合法性”、“紧急性”维度上的5级评分情况,将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分类。结合支持度分析及分类标准,将符合以下2个条件:支持度≥70%;至少有2个维度评分3分以上且平均分高于3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纳入作为谈判主体。
  3.权力-利益矩阵分析。根据米切尔评分结果,分析谈判主体在权力性、紧急性维度上的评分,将主体进行权力高低、利益大小分组。再结合实证分析,探讨谈判主体在的权力特征及利益诉求,为后文探讨多方参与谈判定价的形成机制设计提供依据。
  4.统计分析。采用描述性分析法,比较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度情况及米切尔评分高低,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分类,并确定谈判主体。收集2006年-2015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相关指标,通过描述性分析,观察指标变化趋势,为分析谈判主体利益诉求提供实证证据。
  财政部门:收集政府卫生支出指标。
  医疗保险机构:收集医疗保障支出指标。
  患者:收集个人卫生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不同类型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次均费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患者次均费用指标。
  医疗机构:收集医院收支情况、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薪酬等指标。
  结果:
  1.本文认为符合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谈判主体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发改部门、新农合结算机构、财政部门、公立医院管理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患者及家属。
  2.根据米切尔评分及实证数据分析,通过矩阵分析探讨谈判主体的权力与利益诉求得到:各谈判主体权力、利益诉求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
  (1)政府部门:高权力/高社会利益。财政部门是医疗服务财政资金的投入者,通过投入财政资金购买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资源的公平性、有效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者,通过价格政策调整,保证卫生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公益性,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有序性;发改部门是价格水平的制定、监测者,通过合理调整项目价格水平,维持价格市场的稳定性。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高权力/高经济利益。拥有医保支付权和监督权。期望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或价格调整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保证基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3)患者及家属:低权力/高经济利益。医疗服务的主要利用者。对于医疗服务获取选择自由,但缺乏主动性。希望医疗服务价格适当降低或医保报销比例提升,并得到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4)公立医院:中权力/高经济利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执行者。作为医院管理者,拥有内部管理绝对的决策权,期望通过价格改革,维持经济运行可持续性、稳定性,通过有效内部管理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务人员处于最底层的被动地位,缺乏主动性,希望提升薪酬福利待遇,实现自我价值。
  3.在确定谈判主体和分析谈判主体权力与利益的基础上,设计多方平等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核心机制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定位及职责、谈判内容、谈判主体方各自的谈判依据、谈判应遵循的原则及谈判模式。
  (1)主体定位:需方医疗保险机构需强化平等购买者身份,供方医疗机构需提升主体意识,增强谈判能力。政府部门如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发改与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谈判制度和规则制定者、医疗服务价格谈判组织者和执行监督者参与其中。
  (2)主体职责:政府部门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主要是制定规则、协调利益关系、监督谈判行为等;公立医院作为服务的供方主体,主要是保障服务质量,完善内部管理,维持医院持续运行等;医保机构作为服务的购买主体,主要是做好基金收支预算,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保护参保人利益等。
  (3)谈判的主要内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价格)为核心的多样化内容。
  (4)谈判依据差异性:针对不同谈判内容,谈判主体各自谈判依据存在差异。医疗机构主要依据成本核算和历史费用,医疗保险机构则以标准临床路径和历史支付数据为主。
  (5)谈判原则:遵循主要原则是要兼顾多方利益,平等协商谈判,多方可承受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充分信息共享,实现互利共赢等基本原则。
  (6)谈判层次及模式:在市级层面进行较好,按照同等级同价格定价原则,建议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可联合与医保机构进行谈判,形成统一价格水平。
  (7)谈判程序分为:准备阶段、协商阶段、执行阶段。
  4.价格谈判保障支撑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
  1.实行利益相关者分类管理,注重协调核心利益群体利益关系。
  2.进行谈判主体角色定位,构建共同利益治理机制,实现利益共赢。
  3.建立可统一协调的谈判层次,确定合理的谈判依据及谈判标准。
  4.完善成本核算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为价格谈判提供精细化的谈判依据。
  5.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度顶层设计,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谈判顺利进行。
  6.借鉴药品价格谈判成熟经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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