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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活卖习惯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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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习惯与习惯法:活卖的性质

三 路径、方法与材料

第一章 明清活卖习惯的一般形态

第一节活卖概念的界定

一、典与卖

二、区别于典、(绝)卖的另一种形态:活卖

三、活卖、绝卖与典

第二节活卖的外部特征

一、活卖的时空背景

二、活卖的后续选择:回赎与找价

三、活卖的文本特征

第三节找价与纠纷

一、再论找价

二、时价与参考价

第二章 明清活卖习惯的秩序空间

第一节 稳定性的规范:法律与条例

一、《大明律》与《大清律》

二、弘治《问刑条例》

三、雍正八年例

四、乾隆九年例

五、乾隆十八年例

第二节、灵活性的引导:审判与告示

一、司法官员的审判

二、行政官员的告示

第三章明清活卖习惯的制度根源

第一节强制性变迁所致的制度均衡

一、等级意识的弱化

二、宗族权力的社会化

第二节制度变迁的动力

一、政治的逐步失控

二、贫富悬殊的加剧

三、田价上涨的现实

第三节制度变迁的实现

一、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活卖习惯与路径依赖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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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活卖是中国传统社会区别于典和绝卖的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交易形式,它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因此不同于典;它以低于绝卖价格为代价保留不动产回赎权,因此不同于绝卖。活卖有两种后续程序:找价与回赎。找价是由卖主贴补足价与买主以进行买卖关系的彻底清理,而回赎则为卖主支付原价与买主重新将标的物买回的方式。二者之中,尤以找价最易引发纠纷,使得活卖成为明清时期较为突出的现象之一。 面对频繁发生的活卖纠纷,明清官方试图通过颁布稳定性的律例方式将活卖纳入典与绝卖的二元格局中,同时借助审判与告示的途径予以规劝和惩罚,以杜活卖纠纷之根源。但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活卖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明中后期政治全面失控、贫富悬殊加剧、土地价格波动频繁都导致了找价之参考价的不确定;而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教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对活卖纠纷判决的方式则促成了活卖由“违法状态”转变为“普遍状态”,对这一制度变迁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司法官员对活卖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中国传统文化思维中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演绎而出的结果,司法官员在诉讼中所持有的普情理原则为人类社会的公平价值的内涵增添了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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