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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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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第2章 司法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正当性

2.1 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2.2 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2.3 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

2.4 司法审查的现实需要

第3章 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3.1 大陆法系——强控制模式

3.2 英美法系——弱控制模式

3.3 发展趋势

第4章 我国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现状

4.1 对立案、撤案的检察控制

4.1.1 对立案的检察控制

4.1.2 对撤案的检察控制

4.2 对强制侦查行为的检察控制

4.2.1 侦查羁押

4.2.2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4.2.3 搜查

4.2.4 人身检查

4.2.5 技术侦查措施

4.3 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控制

第5章 关于加强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设想

5.1 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基本原则

5.1.1 程序控制原则

5.1.2 主动参与原则

5.1.3 令状主义原则

5.2 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具体路径

5.2.1 对立案、撤案的检察控制

5.2.2 对强制侦查行为的检察控制

5.2.3 对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控制

5.3 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保障措施

5.3.1 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办案人员的建议更换权和惩戒建议权

5.3.2 赋予检察机关宣布侦查行为无效的权力

5.3.3 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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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权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受到较少制约,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极大的威胁。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权的监督权力,然而实践中该种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往往无法对侦查权产生实质影响。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充分保障人权,需要加强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
  本文首先从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和司法审查的现实需要四个方面论述司法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正当性,得出在我国应当由检察机关进行控制的结论。其次,介绍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模式,分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强控制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弱控制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二者逐渐融合,都注重检察权对侦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再次,从立案、撤案、强制侦查行为和审查起诉阶段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现状,既肯定了其中的积极方面,又分析了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侦查行为在立法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问题集中体现在检察控制的力度不够。最后,从检察控制的角度提出加强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具体设想。一是提出了检察控制侦查的基本原则,即程序控制、主动参与和令状主义原则。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提出检察机关在立案、撤案、强制侦查行为和审查起诉阶段中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内容,主要体现在通过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予以控制。三是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办案人员的建议更换权和惩戒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宣布侦查行为无效的权力以及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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