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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的紧急医疗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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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及研究展望

第2章 紧急医疗措施权的界定

2.1 紧急医疗措施权之含义

2.2 紧急医疗措施权之特征

2.2.1 紧急性

2.2.2 专业性

2.2.3 高风险性

2.2.4 以患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2.3 紧急医疗措施权之权利属性

2.3.1 相对权属性

2.3.2 形成权属性

2.4 紧急医疗措施权正当性分析

2.4.1 现实依据

2.4.2 法律依据

第3章 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相关法律关系之分析

3.1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生命健康权之关系

3.2 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之关系

3.3 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与医方紧急救治义务之关系

第4章 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制度的问题

4.1 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法律规定之缺陷

4.1.1 权利行使前提设置不合理

4.1.2 权利行使条件设置不合理

4.1.3 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批准制度设置不合理

4.1.4 缺乏对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4.2 我国紧急医疗措施权现实行使之困境

第5章 完善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制度的建议

5.1 完善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前提条件的规定

5.2 建立紧急医疗措施审查委员会

5.3 完善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5.4 提高医方职业道德及执业水平

5.5 建立医疗信用评价制度

5.6 规范媒体与自媒体的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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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焦点,医患矛盾不断加深,而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过分保护患方的权利,加之患方滥用自身权利现象的增加导致医方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医患关系紧张本质上将不利于患方权益的保障。
  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因过分保护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而使医方束手无策进退两难的情况时常发生,医方擅自采取医疗措施则会侵犯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则会导致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依然会带来法律上以及舆论上的惩罚。那么,在紧急情况下,则需要对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进行限制,赋予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对抗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不再强制医方履行其相关义务,而是履行其紧急救治义务,才能最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本文第2章对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紧急医疗措施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得不到患方知情同意,为保障患者的利益,医方可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权利。紧急医疗措施权具有紧急性、专业性、高风险性以及以患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等特征。第3章对紧急医疗措施权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分别介绍了患方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生命健康权之关系、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之关系以及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与医方紧急救治义务之关系,各权利义务关系密不可分。第4章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赋予了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但是其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漏洞,不能解决医方在实践中行使紧急医疗措施权时面临的复杂情况。首先,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前提及条件设置不合理;其次,我国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审批制度设置不合理;再次,缺少对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权利监督机制。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的行使不仅存在法律规定的漏洞,在现实行使中也陷入极大的困境,在医患信任跌破底线的背景下,因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的行使是将患方自主决定权过渡到医方手中,对抗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加上医学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很容易达不到预期的医疗效果而与患方陷入医疗纠纷,医方承担较高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针对我国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法律漏洞和现实困境,本文在第5章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完善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前提的规定;二、建立紧急医疗措施审查委员会;三、完善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四、提高医方职业道德及执业水平;五、建立医疗信用评价制度;六、规范媒体与自媒体的行为。希望通过以上几点建议能够保障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的行使,从而真正维护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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