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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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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1.1 课题来源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界定

2.1 刑辩律师正常的执业风险与非正常的执业风险的区别

2.2 非正常执业风险

2.2.1 中国式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概念

2.2.2 非正常执业风险的内容

第3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3.1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实证案例

3.1.1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3.1.2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

3.2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3.2.1 《刑法》第306条的立法缺陷

3.2.2 执业律师特权的缺失

3.2.3 整体回避制度不完备

3.2.4 欠缺完备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3.2.5 缺乏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

第4章 国外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1 大陆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1.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4.1.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4.1.3 审判机关的司法认定前置程序

4.1.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2.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4.2.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4.2.3 律师协会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4.2.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第5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预防机制的构建

5.1 完善《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5.2 律师应被赋予执业特权

5.3 完善整体回避制度

5.4 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5.5 设置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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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至今已逾30年,虽然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变了不少,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还是面临着较大的执业风险。由于较大的执业风险的存在使得辩护律师不愿也不敢参与刑事辩护,这样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权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些规定不能完全消除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我们还需要从其他角度入手来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本文首先从非正常的执业风险与正常的执业风险的区别角度入手,以此来引出中国式的执业风险是属于典型的非正常的执业风险,并详细介绍了它的特征和内容;着重分析导致我国辩护律师执业风险较高的问题,主要通过将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出历年来律师因为各种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提取出近年来对刑事律师辩护最大的威胁是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并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案分析得出发生执业风险的主要的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刑法》306条的立法缺陷,执业律师特权的缺失,缺乏完备的整体回避制度、行政认定前置程序和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求通过对立法和制度层面的认识来降低我国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探讨分析适合我国律师制度降低执业风险的法律规范。针对如何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提出建议:将《刑法》306条和307条的规定进行整合,并取消对律师特殊主体的规定;赋予辩护律师特权,完善言论豁免和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完善整体回避制度并设置侦查管辖异议权,同时改革完善立案考核机制;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设立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分享对侦查机关的控制权、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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