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1 课题来源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界定
2.1 刑辩律师正常的执业风险与非正常的执业风险的区别
2.2 非正常执业风险
2.2.1 中国式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概念
2.2.2 非正常执业风险的内容
第3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3.1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实证案例
3.1.1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3.1.2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
3.2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3.2.1 《刑法》第306条的立法缺陷
3.2.2 执业律师特权的缺失
3.2.3 整体回避制度不完备
3.2.4 欠缺完备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3.2.5 缺乏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
第4章 国外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1 大陆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1.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4.1.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4.1.3 审判机关的司法认定前置程序
4.1.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对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措施
4.2.1 未对律师伪证罪作特殊主体的规定
4.2.2 对侦查权设立司法审查
4.2.3 律师协会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4.2.4 对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
第5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预防机制的构建
5.1 完善《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5.2 律师应被赋予执业特权
5.3 完善整体回避制度
5.4 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前置程序
5.5 设置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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