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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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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先后成立,1980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法定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直辖市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对区域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议、决定,更是体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受人民委托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然而,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情况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如有关法律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尚不清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程序尚不够完善、区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与区县党委重要决策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事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 本论文简要介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直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阐述了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对上海市某区人大常委会近十二年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分析,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目前直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及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之间的关系等制约和影响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法定职权的有关因素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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