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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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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

第二章对域外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第三章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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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世界各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并一一罗列了各相关制度的特点。再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存在的关于股东派生诉讼资格的有关问题展开研究。并主要就前置程序、持股期限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从理论上讲,每个股东都应享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来自于股东出资者的地位,其次来源于股东享有的公司代表权,即使某股东持有的股份只有一股,也应允许其提起代表诉讼,只要其符合代表诉讼本身的要件即可,而无须对股东的持股资格有所拘束,因为一股即有一股之利益。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诉,我们应当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持股数量以及前置程序上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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