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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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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对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法律依据的不同观点

第一节 违反邮政寄递服务合同

第二节 侵害邮件权利人的民事权利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四节 有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 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

第一节 现行法确定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

一、《邮政法》对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

二、《邮政法》配套法规对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作进一步规定

第二节 合理性体现

一、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点

二、邮件损失限额赔偿为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区分普遍服务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节 不合理之处及其成因分析

一、实践中赔偿金额与用户心理期待的差距

二、制度上邮件损失赔偿责任体系不完善

第三章 完善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法律制度的设想

第一节 完善邮件损失赔偿法律法规

一、完善《邮政法》相关规定

二、完善《邮政法》配套法规

第二节 完善邮件保险制度

一、完善邮件保价制度

二、引入邮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

第三节 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一、完善邮政企业内部补偿机制

二、完善邮政企业外部补偿机制

第四节 完善邮政企业管理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二、加强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对外宣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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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邮政通信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邮政法》的修订也备受瞩目。时隔二十三年后,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6年《邮政法》进行了修订,新的《邮政法》较1986年《邮政法》在立法上有了较大的进步,特别是在邮件损失赔偿方面有了创新。但是,随着作为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的用户的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邮政法》在邮件损失赔偿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通过对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法律依据的不同观点进行辨析,探究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分析当前邮件损失赔偿责任合理之处及实践中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并挖掘问题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邮件保险制度、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完善邮政企业管理的设想,从而为完善普遍服务框架下邮件损失赔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分散邮政企业经营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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