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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1 城镇化内涵探析
1.2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和瓶颈
第二章 我国私募基金服务城镇化的制度瓶颈和法律障碍
2.1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争议
2.2多头监管局面愈演愈烈
2.3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尚缺统筹
2.4“非法集资”利剑高悬
2.5合格投资者制度尚未建立
2.6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投资条款难以得到承认和适用
2.7国有企业产权相关规范对股权融资的限制
2.8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股东借款的法律性质仍不明确
第三章 对接城镇化,私募基金的法律出路与制度要求
3.1适时修改基础法律,为私募基金服务城镇化扫清障碍
3.2顺应需求,进一步厘清“非法集资”类罪名之适用标准
3.3明确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资产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
3.4明确私募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
3.5建立明确、可操作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3.6明确非金融企业之间债权投资的法律性质
第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