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城镇化建设金融服务的制度瓶颈与法律突破——以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为视角
【6h】

城镇化建设金融服务的制度瓶颈与法律突破——以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1.1 城镇化内涵探析

1.2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和瓶颈

第二章 我国私募基金服务城镇化的制度瓶颈和法律障碍

2.1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争议

2.2多头监管局面愈演愈烈

2.3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尚缺统筹

2.4“非法集资”利剑高悬

2.5合格投资者制度尚未建立

2.6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投资条款难以得到承认和适用

2.7国有企业产权相关规范对股权融资的限制

2.8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股东借款的法律性质仍不明确

第三章 对接城镇化,私募基金的法律出路与制度要求

3.1适时修改基础法律,为私募基金服务城镇化扫清障碍

3.2顺应需求,进一步厘清“非法集资”类罪名之适用标准

3.3明确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资产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

3.4明确私募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

3.5建立明确、可操作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3.6明确非金融企业之间债权投资的法律性质

第四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下一个着力点,而金融资源的匹配是这一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如何缓解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约束,为城镇化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和有效的融资机制,一直是我国城镇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但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制度大多滞后于投融资实践的发展,一些在各国城镇化历史上起到重要作用的金融工具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制度上的瓶颈。
  本文试图以私募基金这一金融产品为例,展示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监管体制、司法实践等等方面面临的诸多限制和不确定性,分析这些瓶颈产生和存在的法律背景和法律逻辑,并提出突破这些限制和瓶颈的建议,以期其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著录项

  • 作者

    陶海英;

  •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学科 工商管理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国俊;
  • 年度 2013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F832.51;
  • 关键词

    城镇化进程; 金融服务; 私募基金; 融资机制;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