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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约中保证金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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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结构

第一章 对船舶买卖合约中保证金的界定

第一节 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分析

一、保证金制度的产生

二、挪威格式合约中保证金条款的发展

第二节 保证金法律特征的分析

一、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二、保证金的处理结果

三、保证金的所有权

四、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是否具有预付款性质的分析

第一节 对造船合约中的预付款的分析

一、对于预付款含义的界定

二、标准格式造船合约中关于预付款的规定

第二节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与造船合约中预付款的比较分析

一、保证金交付后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

二、保证金能否使卖方获得期限利益问题

三、保证金与预付款在复原原则下的区别

第三章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是否是违约救济方式的分析

第一节 对议定赔偿金制度的分析

一、议定赔偿金制度相比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法律特征

二、对于议定赔偿金制度的限制及其作用

第二节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与议定赔偿金的比较分析

一、保证金与议定赔偿金的法律目的分析

二、保证金与议定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分析

三、保证金与议定赔偿金支付时间的区别

第四章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是否是担保方式的分析

第一节 定金制度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析

一、关于本文所探讨定金的界定

二、定金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二节 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与定金的比较分析

一、保证金与定金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二、定金交付后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

三、保证金条款与定金条款的生效要件

四、保证金不具有双向担保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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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法律及实务中对于二手船舶买卖合约中保证金的性质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导致该保证金在交付船舶以后如何处置,买方违反保证金条款导致合约被解除的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请求支付保证金,以及保证金高于买方违约给卖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时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通过研究,本人发现船舶买卖合约中的保证金存在三种性质的可能。
  其一,在船舶买卖的实践中,由于交付船舶以后保证金往往被抵作百分之十的船舶价款来处理,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特征。基于此来分析船舶买卖中的保证金是否同新造船合约中的预付款一样,具有合约部分付款的性质,实质则为船舶买卖合约的一项主要义务。
  其二,从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后果出发,保证金可以实现买方违约后对卖方受到损失进行补偿的效果。依据NSF1993版本中的违约救济条款,可知卖方的违约救济包括获得合约解除权及没收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卖方因买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则卖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分析保证金是否与议定赔偿金制度类似,实质则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
  其三,从实践中保证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买方顺利履行合约项下付款的义务而设置的。依据NSF1993的保证金条款,可知保证金与大陆法系国家定金制度的若干法律特征相似,且其主要功能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一种信用,由买方于合约履行之前向卖方交付一笔保证金并转移其占有权,从而保证买方能够履行其付款义务。从这个角度分析,保证金实质则为一种担保方式。
  文章将通过对上述三部分内容的比较分析得出二手船舶买卖中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买方履行其债务,从而保证卖方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买卖双方之间通过产生一种债权来实现担保的效力,是独立于定金制度的另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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