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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和审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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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功能性限定特征概述

第一节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概念

第二节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存在意义

第三节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实务与立法

第二章实务中现有解释与审查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实务中现有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 、 比克电池外壳的制造方法案

二、曾展翅除臭吸汗鞋垫案

三、我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实务中现有审查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国外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第一节美国的规定与适用

一 、 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

二、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适用

第二节欧洲的规定与适用

一、欧洲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

二、欧洲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适用

第三节 PCT的规定与适用

一 、 PCT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

二、PCT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适用

第四节国外的经验启示

第四章完善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和审查的建议与对策

第一节规范解释适用

一、适用思路

二、具体操作

第二节完善审查的对策

一、支持性审查建议

二、清楚性审查建议

三、新颖性审查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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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当前,我国的专利申请类型已明显集中于机械和电子领域,在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很多都是以功能性限定特征来进行描述。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方式相当概括和抽象,从字面意义来看,是一个较为宽泛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实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范围解释为覆盖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而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由此可见,在专利授权和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一方面,《专利法》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并未做任何规定;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解释方法有失偏颇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冲突,这样必然导致我国专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使专利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感到困惑或无所适从。这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势在必行,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本文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进行分析,阐述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借鉴美国、欧洲及PCT的经验来分析,结合我国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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