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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界限——以上海市三级法院的裁判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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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司法裁判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第一节 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一、原告要求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及其理由

二、被告拒绝公开的理由

第二节 法院裁判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及其理由

一、请示、意见类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

二、“不影响知情权”的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

三、影响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社会稳定及决策过程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

四、未说明理由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第三节 法院裁判没有豁免公开的过程性信息

第二章 法院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裁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第一节 法院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裁判存在的问题

一、过程性信息判断标准不一

二、过程性信息公开与否缺乏认定标准

三、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滥用

第二节 过程性信息司法审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缺失

二、法院无意约束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的扩大解释

三、法院基于维稳的目的有意扩大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标准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立法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路径探索

一、权衡知情权的行使与行政权的运行,判断豁免公开的正当性

二、对于意见、观点性信息,可以尝试建立征求意见制度

三、尝试区分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保护期限

四、遵循信息的可分割性原则

五、通过具体案例细化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标准

六、加强司法监督,防止豁免公开的滥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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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涉及过程性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主要类型,由于我国当前信息公开立法缺失,导致过程性信息判断标准不一,且缺乏豁免公开的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对于过程性信息的司法审查存在各自为政、自相矛盾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立法规定、立法缺失前提下的司法审查路径探索的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三个部分、结论。
  第一部分是关于检索2014年全市三级法院涉及过程性信息的判决文书,归纳原告要求公开过程性信息的理由、被告拒绝公开的理由及法院对此的裁判理由。
  第二部分是针对法院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裁判存在判断标准不一、公开与否缺乏认定标准以及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滥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重点指出信息公开立法缺失、法院无意约束行政机关的扩大解释、出于维稳的目的有意扩大豁免公开的范围。
  第三部分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标准的完善建议。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修正案》的方式在立法层面予以统一豁免公开的标准,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对于过程性信息的具体个案司法审查,可以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权衡知情权的行使和行政权的运行,判断豁免公开的正当性,可以尝试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和区分豁免公开的保护期限,并遵循信息的可分割性原则区分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细化标准的方式逐步统一过程性信息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建议制度防止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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