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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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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的含义

第一节 并购基金的含义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发展背景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的特殊性

第二章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三章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公司治理问题

第一节 美国有限合伙法的演变——从“控制规则”到“安全港条款”

第二节 我国法律环境下的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认定

第三节 我国法律关于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四节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四章 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外部监管问题

第一节 并购基金运作过程可能引发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问题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问题

第三节 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并购基金掏空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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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首只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共同设立的并购基金在2011年9月由天堂硅谷设立。由于该模式既能帮助上市公司提前锁定并购项目,同时又能满足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需求,因此其他上市公司和私募机构相继效仿该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由上市公司和PE签订合作协议成立并购基金,该并购基金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以获得控制权,并通过进行一系列整合、重组及优化经营,提升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最后优先由上市公司收购从而退出。
  为了更好了解这一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本文着重分析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共同设立的并购基金的发展背景及其特殊性,然后通过实证研究,总结该类并购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如下:1、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合伙企业;2、投资方向一般限定在上市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3、上市公司主动渗透并购基金的经营管理权;4、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享有优先收购权。
  对该类并购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两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在公司治理方面,因上市公司通过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一票否决权”的方式参与到有限合伙事务中,如果这种行为既不属于“安全港条款”中规定的行为,同时达到控制主导并购基金的程度,就视为上市公司参与到有限合伙事务。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演变,及上市公司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认定和法律后果,最终提出适度扩大“安全港条款”及上市公司设计交易架构规避风险的建议。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和上市公司共同设立的并购基金实施运作过程具有很强复杂性和隐蔽性,在监管方面有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借市值管理之名进行市场操作;内幕交易和隐形关联交易的嫌疑;信息披露缺乏有效性与针对性。为防止上市公司或私募股权基金利用该模式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需加强信息披露,构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如要求披露并购基金的运作安排、私募股权基金和高管在上市公司和相关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私募股权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潜在利益链关系,如是否签订市值管理等协议,PE的内部结构等相关内容。另外,也对上市公司与PE合作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具体阐述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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