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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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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行政垄断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垄断的内涵辨析

第二节垄断分类的误区

第三节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行政垄断的内涵、特点及分类

第二章公益型行政垄断若干问题辨析

第一节公益型行政垄断的存在根据

第二节公益型行政垄断的积极作用

第三节公益型行政垄断的规制误区

第三章私利型行政垄断若干问题辨析

第一节私利型行政垄断的危害

一私利型行政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二私利型行政垄断滋生政治腐败

三私利型行政垄断破坏法制统一

第二节私利型行政垄断的成因

一私利型行政垄断的政治成因

二私利型行政垄断的经济成因

三私利型行政垄断的历史成因

第四章国内外行政垄断的规制

第一节国外行政垄断规制的状况和经验

一国外行政垄断规制的状况

二国外行政垄断规制的经验

第二节国内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和不足

一国内行政垄断规制的现状

二国内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

第五章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法律规制基本思想

第二节加快制定反垄断法

第三节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四节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第五节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第六节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项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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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反垄断法立法被提上日程,人们对行政垄断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行政垄断应当成为中国反垄断法重中之重”的说法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是从我们已有研究成果中不难发现,与对经济垄断的研究相比,对行政垄断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 垄断作为一种与竞争对立的现象,其核心意思是对竞争构成实质限制,对资源和市场形成绝对性优势控制。虽然目前法律调整的主要是那些滥用垄断优势,有害于经济发展的垄断类型,但是,垄断又不能与滥用垄断地位划上等号。对于经济垄断,人们一般并不认为其必然产生市场弊害,而只有当其主体为谋取垄断利润而滥用其垄断优势时才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并需要由法律加以限制甚至禁止。相较而言,对于行政垄断,人们往往认为凡是行政垄断都是行政权滥用所致。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界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竞争都是有利的,也不是所有的竞争都是必要的,对于那些不利的、不必要的竞争,有时需要人为地(以行政力量)加以限制和控制,因此,行政权的合法运用也有可能引起行政垄断。只要在这种垄断过程中,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及垄断主体之垄断地位进行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就可以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的一面。 当然,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公权体系中,呈现出行政权一家独大的行政集权现象,行政权的行使长期得不到有效制约,行政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种种原因,行政垄断也更多地表现为谋取小集团的利益而滥用垄断地位的情况,这也是上面对行政垄断的界定有失偏颇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就学术研究而言。我们应当抛却这些因素,对行政垄断做出一分为二的判断。引起行政垄断的力量在于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公权体系,其目标和宗旨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但其具体运用过程既可能严格按照这样的宗旨进行下去,也可能与之相背离,成为攫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根据行政权运用与其公益目标的同向性与否,我们可以将行政垄断划分为公益型行政垄断与私利型行政垄断。我们通常在反垄断法层面上所说的行政垄断主要就是后者,可以说是狭义的行政垄断,而广义的行政垄断则包括上述两种行政垄断类型。 公益型行政垄断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行政手段,某些竞争需要适当地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是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前提下,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安全的需要。当然,竞争才是市场经济的主流,在允许公益型行政垄断存在的同时,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客观情况对其存在情形做出严格界定,不得肆意扩大,另一方面又要以法律的形式健全相应地引导和监督机制,通过加强依法行政保障公益型行政垄断沿着良好的初衷进行下去。 私利型行政垄断是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肆意限制竞争,使行政权在经济运行中得以泛化,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破坏了统一的大市场,还容易滋生政治腐败。并且由于地方利益强化,地方往往会为了进行垄断出台各种地方性法律文件,这也破坏全国的法制统一。私利型行政垄断成因首当其冲的就是由于行政集权(行政权独大)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其次经济利益的驱使又加剧了寻租活动,从而促成了私利型行政垄断的泛滥。此外,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意识方面的因素也不可忽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时间的重农抑商思想和政府专营政策,民间既缺乏竞争意识,又没有可以与行政公权相抗衡,并对其加以制约的力量,这些都对行政垄断得以在我国的广泛存在有着一定的影响。 最后,鉴于行政垄断存在公益型行政垄断和私利型行政垄断两种不同的类型,我们在法律规制方面也要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有害的垄断类型要通过法律加以禁止,对于必要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积极作用的垄断类型,我们要通过各方面配套制度的建设对其加以利用。因此,我们不但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还要加强特别行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的立法。针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我们建议引入司法审查的做法。此外还要通过立法实现群众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以使行政垄断规制可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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