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问题的探讨
【6h】

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问题的探讨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原创性声明及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引言

第一章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探讨

第二章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在司法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活动情况

致谢

展开▼

摘要

我国现阶段受贿犯罪,90%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实施的,并且这种犯罪呈上升趋势,是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反贪工作打击的重点。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有着先在性、隐晦性、稳定性和关联性等特殊的关系,加之现行反贿法律的缺陷,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故此类受贿的高成功率,已经成为受贿犯罪的催化剂,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笔者主张,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笔者依据身份犯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对无特殊身份的人员(主要是亲属)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罪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各项理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往往在某个问题上相互矛盾的理论并没有何者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的问题,关键在于选择何者更加适用,所以在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上,依据现实的情况以及相关理论的具体适用情况,得出了肯定的结论。其次在得出这个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特征。 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侦查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黑洞。其次具体分析了实践中如何认定亲属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的行为,亲属代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亲属作为共同受贿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行为。最后对实践中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人的犯罪数额及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难题,借鉴中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双重推定”的手段来弥补证据黑洞。然后,“推定”的应用看似与“无罪推定”理论有冲突,实际上两者是统一的。而“推定”的适用虽然顾及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实际上更倾向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从深层次上而言是“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不同刑法价值目的的冲突,最后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认为在这个共同受贿的问题上,本文倾向于“社会本位”的角度,但是着重提出应当严格限制“推定”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构成受贿犯罪的情况下使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