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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在法治进程中的功能定位——以影响性诉讼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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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从影响性诉讼谈起

(一)影响性诉讼的界定

(二)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及其分析

(三)问题的提出

(四)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框架

第一章我国法院功能的变迁与反思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法院功能的变迁

一、“全能法院”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末)

二、由“全能法院”走向“裁判法院”的极端化(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三、由西方程式化的“裁判法院”向“调和法院”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

第二节学术知识对法院功能变迁的影响

第三节对我国法院功能变迁的反思

第二章社会转型期法院功能的徘徊

第一节政治化功能、程式化审判功能与调和功能之间的徘徊

第二节我国法院与西方法院功能定位的比较

第三章法院不能承受社会需求之重

第一节社会对司法功能的需求

第二节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从司法的现实困境谈起

一、司法困境之一:司法能力的弱化

二、司法困境之二:传统的司法制度不能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

三、司法困境之三:权威不足的司法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

第四章困境中的抉择

第一节法治进程中法院功能的定位:社会治理功能

第二节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一、司法本性的回归

二、社会治理功能的运作

第三节通过司法实现对法治的信任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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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功能变迁的考察认为,我国法院主要经历了“全能法院”、“裁判法院”和“调和法院”三个发展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又和我国社会变迁同时进行。另外,学术知识对于法院功能的变迁也起到了很大的牵引作用。但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院的功能一直没有找到恰当的定位。特别是在现时代社会转型期,法院的功能定位模糊显得日益突出,以至于法院徘徊在政治化功能、程式化审判功能和调和功能之间。 本文从社会对法院的司法需求和司法的现实困境等方面分析了影响法院功能定位的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下的法治进程中法院应当定位于社会治理功能,应该在回归司法本性与法律规制内的调解等方面进行建构。法治既是目标,更是过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是渐进的。法治并非单纯地体现为法律文本之立法法治,司法法治无疑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法院要承担法治建设的重任,我们应当通过司法实现对法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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