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概述
1.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性质
1.1.1 程序性制裁的概念
1.1.2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程序性制裁的关系
1.1.3 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的关系
1.2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具体界定
1.2.1 诉讼行为无效的分类
1.2.2 诉讼行为无效的补救措施
1.2.3 无效的后果
1.3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3.1 有效弥补实体法框架下的处置方式不足
1.3.2 维护程序在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1.3.3 有利于构建三角审判模式
1.3.4 促使公权力诉讼行为遵守法律规则
1.4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局限性
1.4.1 惩罚对象错位
1.4.2 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
1.4.3 制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章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在我国的体现
2.1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发展及研究现状
2.2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制度规范范围有限
2.2.2 宣告无效的后果法定不明确
2.2.3 宣告程序缺乏司法裁判的一般形态
2.3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3.1 立法技术不够成熟
2.3.2 诉讼理念有偏差
2.3.3 诉讼机制存在问题
2.3.4 价值取向偏离
第三章 国外对于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定
3.1 法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3.1.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产生及相关规定
3.1.2 诉讼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与后果
3.2 葡萄牙诉讼行为制度
3.2.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产生及舰定
3.2.2 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3.3 意大利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3.4 小结
第四章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完善
4.1 设计制度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4.1.1 设计要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
4.1.2 设计要完整、具可操作性
4.2 改革责任追究体制
4.3 严格限制制度适用对象和范围
4.4 改革实体性制裁制度
4.5 拓宽制度实施方式
4.6 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
4.7 注重权利对权力的监督
4.8 改进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