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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视角下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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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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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概述

1.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性质

1.1.1 程序性制裁的概念

1.1.2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与程序性制裁的关系

1.1.3 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的关系

1.2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具体界定

1.2.1 诉讼行为无效的分类

1.2.2 诉讼行为无效的补救措施

1.2.3 无效的后果

1.3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3.1 有效弥补实体法框架下的处置方式不足

1.3.2 维护程序在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1.3.3 有利于构建三角审判模式

1.3.4 促使公权力诉讼行为遵守法律规则

1.4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局限性

1.4.1 惩罚对象错位

1.4.2 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

1.4.3 制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章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在我国的体现

2.1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发展及研究现状

2.2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制度规范范围有限

2.2.2 宣告无效的后果法定不明确

2.2.3 宣告程序缺乏司法裁判的一般形态

2.3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3.1 立法技术不够成熟

2.3.2 诉讼理念有偏差

2.3.3 诉讼机制存在问题

2.3.4 价值取向偏离

第三章 国外对于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定

3.1 法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3.1.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产生及相关规定

3.1.2 诉讼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与后果

3.2 葡萄牙诉讼行为制度

3.2.1 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产生及舰定

3.2.2 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3.3 意大利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3.4 小结

第四章 我国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完善

4.1 设计制度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4.1.1 设计要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

4.1.2 设计要完整、具可操作性

4.2 改革责任追究体制

4.3 严格限制制度适用对象和范围

4.4 改革实体性制裁制度

4.5 拓宽制度实施方式

4.6 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

4.7 注重权利对权力的监督

4.8 改进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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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因素,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常常出现牺牲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的情况,把程序作为实体的附属品。当然,随着西方法律观念对我国影响的加大,使我们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我国也在逐步探讨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但是,这种观念还不是根深蒂固,仍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在我国实体性制裁中,理论和实践中体现的都比较完整。在理论上,对程序中的诉讼行为的研究并不深入,在这里,笔者要从多个方面论述诉讼行为理论,其中会着重谈一下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诉讼行为,而且主要涉及到一个重要制度: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我们理论上对此制度也没有太多的关注,但是,通过对我国诉讼法的研究,会发现其中许多的规定都正好体现出来“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本质,比如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虽然其中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都各有不同,还有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发回重审的相关法条。这些都表明我国已经在应用“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了,只是这些表现没有经过理论加工,还存在许多缺陷,没有明确的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希望通过进一步对此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的研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使我国在对待诉讼行为方面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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