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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之构建——由《合同法》第402、403条之解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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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条提示

引言:民事代理——间接对直接之冲击

第一章委托还是行纪?——一起外贸代理案引发的法律两难

第一节本文引入案例分析的几点说明

第二节如东公司诉扬华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案引发的法律两难

一、案情概要

二、笔者的思维

三、当事人的逻辑

四、二审的说理

五、一个关键假定

第三节一项法律适用的微型调查

一、调查方法说明

二、调查所得信息

三、调查结论

第四节《合同法》问题深度思考

一、第21章“委托合同”和第22章“行纪合同”之间到底存在怎样联系?

二、第21章(主要就是第402、403条)和第22章到底有什么不同的功能定位?

三、《合同法》下非以委托人名义发生的代理如何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间接代理:学理考察之后再定义

第一节德、日民法中的间接代理

第二节台湾民法中的间接代理

第三节我国民法学上的间接代理

一、等同论:间接代理=行纪

二、区别论:间接代理≠行纪,但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代理

三、混同论:间接代理=行纪=隐名代理=合同法402、403条之代理=其它,如经纪、信托

第四节间接代理再定义

一、大陆法狭义代理理念之批判

二、广义代理下对新间接代理定义的必然选择

三、间接代理在我国代理体系中的方位显示

第三章《合同法》:402、403条代理与行纪之识别

第一节《合同法》402、403条代理应作何称谓

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之借鉴

二、英美代理法之借鉴

三、一种中庸之选择

第二节402、403条代理与行纪之识别

一、识别角度之设定

二、为何外贸公司转向402条

三、关于行纪之独立价值

四、402、403条代理之独立价值

五、如何综合判断

六、要否限定适用范围

第三节《合同法》行纪制度之矫正

第四章制度构建:以司法解释、民法典为近远目标

第一节外贸法修订对外贸代理制度的影响评估

第二节司法解释在制度构建中应扮演重要角色

一、为什么先寄希望于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有什么重要作用?

三、司法解释如何发挥作用?

第三节对两个《民法典》草案的评价及期待

一、关于《绿色民法典草案》

二、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结语:间接代理——或然到必然之规律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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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我国《合同法》借鉴英美代理法制度,引入非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制度后,理论上引发了诸多争议,实践中遭遇了系列操作难题。本文沿着司法实践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分析路径,通过对间接代理理论作系统考察和梳理,提出以名义为核心的间接代理定义。随后,结合上述理论构建,对《合同法》下具体间接代理制度作出细化和完善设想。最后,结合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背景,通过对两部民法典草案的评价,提出间接代理在民法典层面的制度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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