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提示
引言:民事代理——间接对直接之冲击
第一章委托还是行纪?——一起外贸代理案引发的法律两难
第一节本文引入案例分析的几点说明
第二节如东公司诉扬华公司进出口代理纠纷案引发的法律两难
一、案情概要
二、笔者的思维
三、当事人的逻辑
四、二审的说理
五、一个关键假定
第三节一项法律适用的微型调查
一、调查方法说明
二、调查所得信息
三、调查结论
第四节《合同法》问题深度思考
一、第21章“委托合同”和第22章“行纪合同”之间到底存在怎样联系?
二、第21章(主要就是第402、403条)和第22章到底有什么不同的功能定位?
三、《合同法》下非以委托人名义发生的代理如何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间接代理:学理考察之后再定义
第一节德、日民法中的间接代理
第二节台湾民法中的间接代理
第三节我国民法学上的间接代理
一、等同论:间接代理=行纪
二、区别论:间接代理≠行纪,但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代理
三、混同论:间接代理=行纪=隐名代理=合同法402、403条之代理=其它,如经纪、信托
第四节间接代理再定义
一、大陆法狭义代理理念之批判
二、广义代理下对新间接代理定义的必然选择
三、间接代理在我国代理体系中的方位显示
第三章《合同法》:402、403条代理与行纪之识别
第一节《合同法》402、403条代理应作何称谓
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之借鉴
二、英美代理法之借鉴
三、一种中庸之选择
第二节402、403条代理与行纪之识别
一、识别角度之设定
二、为何外贸公司转向402条
三、关于行纪之独立价值
四、402、403条代理之独立价值
五、如何综合判断
六、要否限定适用范围
第三节《合同法》行纪制度之矫正
第四章制度构建:以司法解释、民法典为近远目标
第一节外贸法修订对外贸代理制度的影响评估
第二节司法解释在制度构建中应扮演重要角色
一、为什么先寄希望于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有什么重要作用?
三、司法解释如何发挥作用?
第三节对两个《民法典》草案的评价及期待
一、关于《绿色民法典草案》
二、关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结语:间接代理——或然到必然之规律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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