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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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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第二章证明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

第三章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及其完善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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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即“证明责任倒置”。 虽然证明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被广泛使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法学理论界,对证明责任倒置的看法依然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有赞同者,也有反对者;在审判实务中,认为证明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的认识依然普遍存在。理论界的认识分歧有必要通过更深入的研究予以统一。审判实务中的错误认识如不及时予以澄清,必将导致审判实践中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产生。有鉴于此,本文分三个部分—一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及其完善进行具体阐述,力求说明证明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对当事人在八种类型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被认为是关于证明责任倒置最重要的规定。本文针对该条固有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及在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和混乱现象,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观点,结合民事实体法的归责原则,对该条进行逐项解析。试图以具体的事例对最高法院的该条司法解释作出一些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有助于推动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并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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