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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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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隐私权概述

第二章各国隐私权法制评析

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第五章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注 释

参考文献

后 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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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社会早期,我们的祖先就有了用树皮和树叶遮盖身体的行为,这说明“隐私的观念”古已有之;然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成为快节奏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众传媒的触角也随之伸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对公民的隐私权形成了空前的威胁,于是新闻报道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便层出不穷。 在本文中,笔者就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点进行探究,共用七部分内容来阐释这一论题: 第一部分:引言。在该部分中,笔者简要论述新闻报道与公民隐私权冲突愈演愈烈的原因,分析指出必须在法律和新闻两学科的交叉领域来需求解决冲突的办法。 第二部分:笔者先从词法结构上分析隐私的含义,再从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发展史上分析隐私的发展史,最后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来把握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第三部分:介绍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逐一分析隐私权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五个国家的发展史以及该国隐私权保护的特点,最后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分析中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分析新闻报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报道侵犯隐私权需要同时具备“加害行为”“加害人过错”“损害结果出现”和“受害人可被指认”四个要件。针对“加害行为”,笔者分析我国法律有关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规定,结合新闻报道过程的六个环节指出该规定的漏洞,并主张借鉴美国学者威廉普罗索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列举分类;对于“加害人的过错”,笔者分析法律界关于“是否把过错作为新闻侵害隐私权构成要件之一”的三种主张,通过比较得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最为合适;在对“损害结果”的论述中,笔者把损害结果分为三类并找出分类标准,着重分析对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情况的处理;关于“受害人可以被指认”这一要件,笔者将分析指出判断新闻作品指向特定人的三个标准。 第五部分,论述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抗辩事由”。该部分是整篇论文的精华所在,笔者将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新闻产业的现状,逐一对新闻界和法学界主张的四大“抗辩事由”进行分析论述:对于“当事人同意”这一抗辩事由,笔者着重分析对“新闻转载和一稿多投”情况的处理,并且结合新闻实践指出转载媒体和接受投稿的媒体刊载侵权作品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指出转载媒体和接受投稿的媒体在刊载文章时应负的审查义务;针对“公共利益”这一抗辩事由,作者从“公共利益”的含义出发来论述“高官无隐私”的四个原因及应采用何种方式公开官员的私人信息;在对“公众兴趣”抗辩事由的论述上,作者通过对新闻价值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全面理解新闻价值,批判片面迎合受众口味而不择手段挖取他人隐私的做法;对于“公众人物”抗辩事由的理解,文章结合社会热点事件着重分析为什么和怎样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 第六部分: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在这一部分,文章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分别指出新闻单位、记者、新闻源和转载主体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如何分配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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