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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制约腐败——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改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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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论

第一章权力与腐败: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分析框架

第二章由裁量权行政层面自我控制之有限性:发审委改革的案例

第三章改进和完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策略和设想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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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法治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赋予政府机关根据情势所需,在法定限度内自由斟酌地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在公共行政领域的集中体现。随着人类活动的日益社会化、复杂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行政的范围得到不断扩大,政府组织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不断增加,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强化。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和职能的扩充,又带来了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增加,公共行政领域腐败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方式,也是制约腐败问题重要手段。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自由裁量已作了颇多的研究,这对公共行政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推动作用。相对而言,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负面作用的研究还相对滞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我们应该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高度,来认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意义和作用。 本文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监管为例,从防止滥用权力和制约腐败的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为此,本文提出两个基本的假设:一是腐败现象只能制约而不能根除。制约腐败也只是个程度问题,即把腐败的弊端消除到最低限度,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在现实约束条件下,将腐败水平降低为零只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选择。二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要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方面多管齐下。在目前大的法制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从行政角度控制自由裁量权,又不失为一种防止权力不被滥用的有效途径。 基于以上这两个基本假设,本文论证和分析了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在行政层面控制自由裁量权对制约腐败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控制自由裁量权单靠行政力量是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第二,除了行政自控外,还要从立法、司法等技术层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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