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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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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英文提要

引言

第一章外资并购与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

第一节外资并购概述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

二、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

三、外资并购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二节外资并购带来的垄断问题

一、垄断的概念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概念

三、外资并购中垄断问题的现状

第三节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一、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外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

第一节美国

一、美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概况

二、美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规定

三、美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二节德国

一、德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概况

二、德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规定

三、德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三节日本

一、日本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概况

二、日本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规定

三、日本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四节欧盟

一、欧盟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概况

二、欧盟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规定

三、欧盟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节国外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制度评析

一、基本出发点

二、外资并购的限制

三、审查和执行机构

四、操作程序

第三章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受制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

第二节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整

二、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

三、执法机关具有多样性

四、并购中的垄断措施多为事前监督,缺乏事后监管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存在的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实体规则

一、禁止外资并购的实质标准

二、对外资并购的豁免

三、违反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程序规则

一、申报与审查制度

二、事后报告制度

三、听证制度

四、诉讼机制

第三节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执行

一、审查执行机构

二、域外效力

第四节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重构外资法体系

二、统一并购法

三、制订《反垄断法》,完善统一的竞争法体系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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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并购己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一种主要形式。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资并购浪潮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外资并购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近年来,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深入,在某些行业和市场领域已出现了被外资垄断的倾向。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反垄断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远不能适应我国在扩大吸收外资并购投资过程中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现实需要。论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外资并购实际发展情况,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以求对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对外资并购的基本涵义进行了简单界析,作为研究的起点,继而简述了外资并购的概况。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界定了垄断的含义,分析了垄断的现状。引用了大量详实的数据及例子,对外资并购垄断态势在中国的表现及危害进行了总结。最后,提出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欧盟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得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与我们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利益相适应。 第三章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进行了阐述。重点总结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立法体系散乱,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众多且内容相互矛盾,效力层次也不高;另一方面,目前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在内容上,比如认定标准、报告制度、处罚措施、豁免情形、域外效力、执行机构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疏漏,亟待完善。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比较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申报与审查制度是并购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现有的规定相当简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赋予不服审查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完善外资并购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事后报告制度。在认定标准与豁免情形方面,认定标准是实质性标准的具体化,对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大多作了详细规定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豁免制度是实质性标准的例外情形,它体现了现实的复杂性与立法的灵活性,赋予了审查机关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具体把握这几类豁免理由,以切实保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竞争秩序,这也是对我们国家审查机关的挑战。审查执行机构的缺位是当前反垄断法踯躅难前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现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由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共同担任,但只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质的妥协方案,如何设置反垄断执行机构仍是当前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与我国现实国情,提出了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设想。在外资并购浪潮的冲击下,外国企业间的并购对本国市场竞争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将本国反垄断法的效力延伸至境外。结论: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和外资法来统率整合,实现法律的规范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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