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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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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以保护出口和与出口有关的银行融资为目的的保险。根据保险协议,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进口商因商业风险或国家风险未能按约如期偿付货款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各国政府鼓励出口,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和解决出口商融资困难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其政策性。国家往往给予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政策补贴,而这些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往往也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出现了两种特点:第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国家风险予以承保,而无论这种承保是否经济。这也成为出口信用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在承保风险方面的根本差异。第二,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货物或服务中的外国成分基本采取有限承保的态度,因为对国家而言,其没有义务亦没有必要对于非本国产品的出口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较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有所削弱,而商业性得到了更大发展。但是总体而言,各国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仍然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性支持。
   在众多促进出口,保障收款的手段中,出口信用保险有其自身特点。以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保理为例,就法律关系而言,出口信贷担保建立在担保关系上,出口保理建立在债权转让之上,而出口信用保险则建立在保险关系上。尽管上述手段的功能有所重合,并且有时会由同一个主体提供,但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在诸多方面的不同。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尽管其必然要具备一般保险关系的基本特点,遵循保险法的共同基本原则,但是,出口信用保险也有一些特有原则,例如风险分担原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赔款等待期原则以及统保原则等,体现出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针对出口的保险,带有鲜明的国际性。从主体而言,由各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组成的伯尔尼协会,已有七十余年历史,主要作用在于促进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问的信息交换。从适用法角度看,经合组织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行动的安排》目前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并被WTO组织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援引,正逐渐向出口信贷(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领域的国际惯例发展。反观我国,我国的国内法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规制却相对缺失,尽管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主体地位和其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一系列行政规章加以规定,但是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关系本身却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是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急需补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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