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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共产品供给的民营化研究——途径与形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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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化,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提供市政公共产品越来越被国家重视。建设部相继推出《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为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环境,从而大大推动了市政公共产品供给的民营化进程。
   然而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只是在宏观上对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提出了指导意见,在细节问题上并没有给出理论性的分析和指导。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对许多政府官员、私人投资者到目前为止都还算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还存在着民营化较随意的现象,对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的实现途径和形式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本文就从理论上分析了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实现途径的两种类型,界定了这两种实现途径的适用范围和限定因素。并结合现阶段国情,提出我国不适宜大规模地采取私有化,应更多地采用政府和民营部门合作(公私合作)来提供市政公共产品。在确定了市政公共产品的实现途径后,本文同时认为提供不同的市政公共产品采用的民营化形式和程度也会不同。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民营化的形式越来越丰富,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值得借鉴,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民营化形式,而是需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民营化形式安排。
   不可否认的是,在西方早先的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实践和我国的现阶段的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实践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何解决好现存的问题是我们当前努力的方向。本文结合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途径的理论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在文章的后一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市政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改革,在政策和措施上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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