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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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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中国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法律保障制度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利益显著增加。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国投资者乃至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利益,必须就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适时予以完善。本文中将中国投资者所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对海外投资、中国投资者、法律保障制度和海外投资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活动的现状、特点、理论和法律风险等做了介绍和分析。第二章分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三个层面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行评述。在评述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本文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针对法律保障制度中所保障的投资、所保障的中国投资者、所保障的范围和所保障的救济机制等关键性问题,通过研读文本规定、分析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等多种方式,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行分析和思考。最后,将视野从具体问题扩展到全局,作出相关结论。
   本文认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本身是一个宏大的体系,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由于篇幅所限,只能选取若干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中国加入或签署的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以及国内法中有不少涉及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的规定,但是,其中很多规定是从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角度出发的,对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关注度不够。本文从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视角出发,强调中国政府应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予以高度重视,认为应从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国内法等三个层面对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尤其应关注对双边协定的完善。
   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要明确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海外投资、中国投资者和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本文探讨的海外投资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直接投资,不包括仅购买有价证券或债券工具而无意控制或管理投资事业的间接投资。本文探讨的中国投资者仅指中国内地投资者(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本文探讨的法律保障制度仅包括中国政府层面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对投资者层面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进行安排。
   在明确基本概念和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渊源后,本文对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投资、所保障的中国投资者、所保障的范围和所保障的救济机制等四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投资活动的周期为内在主线,将所保障的范围划分为投资准入、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等三阶段,针对法律保障制度在三个阶段所保障的不同内容,分别对投资准入、投资待遇、资金转移和征收及国有化问题展开讨论。本文认为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海外投资救济机制中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对海外投资利益的根本保障。
   既有的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反映出,中国目前对保障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关注度还不够。在现行的规定中,尚存在一些规定的“模糊’’和“重叠”,这些会带来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和困难。中国投资者尚未使用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对海外投资进行相关救济,因此,中国对这些机制的实践经验有限,同时中国对ICSID仲裁庭对某些关键性问题的发展也未予以足够重视。
   结合目前的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国需要从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和国内法等层面对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尤其应重视完善双边协定。中国应高度关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以更积极的姿态来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中国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利益和需求,区分不同的国家,区分不同的投资项目,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尽量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最大限度对中国投资者予以保护,并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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