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金融危险犯可能性研究
【6h】

金融危险犯可能性研究

代理获取

摘要

本文尝试从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着手,探讨危险犯观念的变革,研究制裁金融领域内的危险犯的可能性。
   第一章围绕金融危机及金融风险展开探讨。2008年肇始于美国并迅速蔓延至全球的“次贷危机”,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是一场由金融制度创新而引发的危机。“次贷”制度的设计,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性和对经济发展的预测性,一旦社会政策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水平偏离了原本的预测,“次贷”便成了金融领域内的一颗“原子弹”,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所以说,金融制度创新的过程孕育了极大的风险。但是,由于金融制度创新能够在短期内获取巨大利益,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无论是行政管制、经济制裁还是道德说教,都无法有效地防范风险的产生。因此,运用刑罚的手段介入金融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活动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第二章在探讨犯罪观念演变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新危险犯的概念。从观念犯到实害犯再到危险犯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犯罪观念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不断革新的规律,这为新危险犯观念的提出奠定了逻辑基础。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危险犯的概念严格限定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领域,认为危险犯的概念如果被不合理地扩张,有造成刑罚滥用的危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制度变革的日新月异,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危险早已超出了传统危险犯限定的领域。因此,危险犯的观念必须进行革新,新危险犯的概念应运而生。
   第三章探讨新危险犯的领域限定,以此佐证金融领域内新危险犯的可能性。近现代刑法大都采取将危险犯与实害犯直接对应的立法模式,而新危险犯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为了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对待新危险犯,同样需要像对待传统危险犯那样加以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通过限定可能容纳新危险犯的领域的方法来实现。在生命科学技术、核技术、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内,传统的遏制危险的手段已经捉襟见肘。而在金融制度创新技术的领域内,更是存在带有欺骗性、迷惑性、隐藏性和不受控制性的“绝对危险”,也就是说,金融危险犯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将有可能超过高新技术领域所隐含的危险。因此,在运用传统手段已经无法积极应对的情势下,使用刑法的方法,让金融危险犯的观念渗透至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第四章探讨新危险犯的特殊刑罚目的,以进一步说明金融危险犯理论的特殊重要意义。传统刑法理论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主要体现在报复、惩罚犯罪和控制、预防犯罪二个方面。而对于新危险犯观念而言,坐视可能毁灭人类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后,再来报复和惩罚犯罪人的刑罚目的毫无意义。同样,将刑罚目的仅仅定位于控制和预防实然发生的犯罪,也无法应对风险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绝对风险”。因此,新危险犯并不以犯罪发生的实然性为目标,而是“先发制人”,将目标高度集中在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上,以消灭可能造成实害的危险状态为其刑罚目的。如果我们当时能够以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的金融风险作为控制目标并积极出手阻断,可能今天的金融危机就不会发生。因此,新危险犯的特殊刑罚目的,是对“刑罚是建立在犯罪基础之上的”观念的一大突破,但是对于保护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新危险犯特别是金融领域内的新危险犯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由于个人理论水平有限,本文若有不妥之处,恳请斧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