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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定位——对中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主导地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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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投资因其对高科技产业的推动作用而深受各国重视。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主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给予扶持不同,中国政府在扶持风险投资方面,主要通过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并提供国有资本的资金支持等方式给予扶持。中国经济学界的分析表明,政府的此种定位,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效率低下的。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能揭示政府此种定位在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不适当,因而严重削弱了其效用。国内法学界对政府和经济的关系多有论述,但一般都比较宏观,并且其中大多都有意无意地试图建立一种普适的理论体系,导致争议多有,因而尚不能对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准确定位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因此,有必要从法学角度对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定位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思考。
  在本文第一章,笔者一般地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定义和性质,指出风险投资在本质上是一种资本逐利行为。同时该章对若干国家的风险投资发展情况进行介绍,归纳了这些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的特点,重点考察政府在其间的角色。
  第二章首先从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两个角度,着重研究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活动的效果和法律基础。通过考察和分析,笔者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导致效率低下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在规范意义上不具有正当性。政府提供法律制度支持风险投资发展应当是正确的方式。但正如笔者在该章第二部分指出,中国政府在提供相关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时存在大量的行政不当干预。
  在第三章中,笔者从法学角度讨论了中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定位不当的原因,谈及宪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法学理论方面的认识问题,也指出了民情——“实用道德主义”的法律思维——对中国政府定位不当的影响。
  第四章则具体从九个方面对中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定位不当进行了列举和分析,指出了在这些方面政府定位不当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种种问题,以期为中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准确定位(包括立法和执法方面)提供直观的、有针对性的帮助。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风险投资性质的讨论,结合对中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直接参与以及干预交易规则的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自由这一客观需求在风险投资这一特定领域存在矛盾,中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目前的定位导致效率低下、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笔者提出,在风险投资这一特定领域,应当改变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立法、管理思路,代之以经济自由主义的立法思路。政府不应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同时立法上还必须限制政府权力于市场管制领域,不得不当介入交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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