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5年11月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一。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出台具有操作性的配套规则,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在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仍只好沿袭过去那种由财政出资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少数地方政府虽然探索性地设立了引导基金,也同样由于无规可依而出现了不够规范的问题,且在运作中普遍遇到了政策障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为促进各界和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与贯彻《指导意见》,本文首先阐述了《指导意见》的三个出发点。接着,对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七个方面政策事项,例如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等,作了全面解读。最后,联系不同地区的实际,就合理设计引导基金具体运行模式需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