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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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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买权,亦称优先购买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特定标的物时,得以同等条件优于第三人而购买的权利。先买权制度自罗马法时期已有所萌芽,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开始体现于各国的民法典中,优先购买权制度也逐渐为各国立法所接受。先买权制度尽管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各国的规定也越来越详尽。但基于各国的立法技术和社会政策的差异,先买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型不尽相同。且对于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不见有所厘清,尤以先买权的性质和效力的学说争议最大,而理论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到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中使用的术语模糊,需要进行合乎目的的解释,而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了《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行使期限和限制做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评价。因此探讨先买权制度的理论构成和立法规定实有必要。
  除引言外,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先买权制度概述。界定了先买权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先买权的基本类型,并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阐述了用益基础关系先买权、共有基础关系先买权、继承基础关系先买权和出资基础关系先买权的制度价值。本章的最后部分对先买权存废之争的主张、理由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二章是对先买权制度的理论分析。首先,对于先买权的性质,介绍了物权—债权说、期待权说、形成权一附条件形成权说,并且依据先买权本身的特点和各种性质权利的内涵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评析。其次,对于先买权的效力,介绍了物权性效力说和债权性效力说,并且就其对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效力和移转所有权效力的影响展开分析。鉴于物权性效力对于交易安全的巨大影响,进一步探讨了物权性效力的确立标准。
  第三章是对先买权制度的外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研究。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立法中对于先买权的行使前提、行使期间、行使效果、不同类型先买权竞合的处理方法的规定,并对前述国家和地区的先买权行使构造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其立法模式选择的深层原因。鉴于日本和英美法系规定的先买权制度比较单一,仅做了简要的介绍。
  第四章是对我国目前先买权制度的立法情况的评价和完善建议。首先,对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中的模糊用语进行了解释,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规定的先买权的行使前提、行使期间和行使效果;其次,在阐述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先买权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再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先买权行使的规定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先买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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