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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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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主体。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相关立法十分不成熟,这些往往关系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基于此,笔者产生了研究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初衷。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通过综合考量国内外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现状和立法概况,着重分析了我国大陆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我国及上海地区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法国、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出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思路。
  第二章通过讨论国内外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形成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业主委员会的历史演变及其发展过程,着重用历史的分析方法探讨我国业主委员会形成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依据,并得出我国业主委员会形成时间较短,仍处在雏形阶段的结论。
  第三章进一步厘定我国业主委员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包括与业主、业主大会的关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以及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以期更准确的把握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其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大会的关系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为桥梁和纽带,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二者关系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促进的“指导”与“监督”关系。
  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业主委员会面临的诸多操作和实践上的困难以及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成立困难、滥用职权及监督乏力、相关财产权等问题,并就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法,以期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真正的让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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