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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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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必要性

第二章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

第三章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额确定后的效力

第四章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后的请求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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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为担保将来债务的履行,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一系列连续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到期未清偿或发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就最高额限度内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此也都做了规定,我国物权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确立了这一制度。在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中,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最高额抵押权发挥其特殊担保作用的制度保障和必经阶段。我国《物权法》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规定为:(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虽然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较为详细,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在于分析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前言部分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意义;第一章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特殊从属性的角度,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约定事由和法定事由;第三章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三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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