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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体的城市社区自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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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什么?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社区”。
   “社区”一词中,“社”是以祭祀为中心的乡民共同体,强调社区的文化含义,而“区”有地理意义的区域含义,两者构成了一个区域社会共同体的概念。社区治理本身已经天然地包含了对社区自治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社区自治的联结纽带也在逐步发生转化、变迁。如果说,“自然而治”的社区是农业社会社区的主体存在状态,那么,到了工业社会,以城市为主要代表的文明形式必然要求建立一种更能适应城市异质性与多样性的社区形态,“自觉而治”的社区历史性地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形态。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开放性的“社区制”社会迅速成长,由此推动着整个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城市社区自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还要实现“政社分开”。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改革的深化,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日益繁杂。在改革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诸如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贫富差别等社会问题,已经超出“万能”市场和“全能”政府的能力范围。在这一背景下,城市社区作为居民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而社区自治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显示出了它的重要性。从单位大院到商品房社区,有关居住的事务第一次具有了与有关工作的事务几乎同等的重要性。在这一变局中,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天然的平等关系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社区的事务,应该依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思路,实现真正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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