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
【6h】

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

代理获取

目录

摘要

导论

第一章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单位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适格主体

一、目前理论界对单位信用卡犯罪的争论

二、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现实意义及理由

第二节 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

一、“持卡人”的含义

二、恶意透支的主体是否包括“非法持卡人”

第二章 认定“恶意透支”情节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对于‘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

一、“催收”是仅限于书面,还是包括其他催收方式?

二、“催收”是否仅限于持卡人已经收到发卡银行的催告?

三、“两次催收”之间的间隔问题

四、“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之三个月期限的起算截点问题

第二节 担保人归还透支款后,持卡人是否仍构成恶意透支犯罪问题

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

二、依据持卡人主观意图来界定

三、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的界定问题

第三节 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问题

一、“恶意透支数额”的含义及意义

二、实施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计算问题

第三章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若干真实案例与司考真题

一、若干真实案例

二、司法考试中真题

第二节 学界的不同观点

一、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认为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三、认为构成盗窃罪

四、认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节 本文观点

一、关于“拾得”的信用卡的属性

二、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行为的性质

三、罪数形态的认定

四、简要结论

第四章 以犯罪手段获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认定中的疑难问

第一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

一、“信用卡”的认定范围

二、使用行为是否包括“出售”行为?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理论争议

四、盗窃信用卡在不同情形下认定问题

第二节 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

第三节 抢劫信用卡并(未)使用的行为认定

一、抢劫信用卡并当场提取现金

二、抢劫信用卡后并未直接使用

三、抢劫信用卡且事后使用

第五章 相关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节 建议将单位增加为犯罪主体

第二节 建议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单独定罪

第三节 建议修改刑法第196条第3款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展开▼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款新型的金融工具,凭借着其方便快捷的使用方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其容易复制、可网上转账等特点,成为了新型犯罪的重要对象之一,并且呈现频发、犯罪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法规都规制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处理方法及原则,但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仍发现了诸多难点。本文以论述司法实践中若干频发的认定疑难问题为主线,经过各方面的论证及讨论进而提出了相关完善立法的各人建议。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进行了讨论。首先分析了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现实需要和理由;其次分析了非法持卡人能否作为“恶意透支”型犯罪的主体。
  第二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作了论述。本章从信用卡持卡人的角度分析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罪的具体司法界定,如‘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节认定,数额计算问题以及担保人归还透支款项后如何认定问题。
  第三章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该如何定罪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从理论界存在的争议为切入点,论证了拾得后的使用行为应依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定罪。
  第四章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界定进行了讨论,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法律拟制规定引用的限定范围,对于类似的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应根据使用的行为加以评价定罪。
  第五章对前四章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构想。例如增加单位犯罪、独立设立恶意透支犯罪,修改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等,以弥补当前立法中的不足。
  结语部分简短的总结了全文观点,结束全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