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导论
第一章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单位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适格主体
一、目前理论界对单位信用卡犯罪的争论
二、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现实意义及理由
第二节 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
一、“持卡人”的含义
二、恶意透支的主体是否包括“非法持卡人”
第二章 认定“恶意透支”情节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对于‘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
一、“催收”是仅限于书面,还是包括其他催收方式?
二、“催收”是否仅限于持卡人已经收到发卡银行的催告?
三、“两次催收”之间的间隔问题
四、“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之三个月期限的起算截点问题
第二节 担保人归还透支款后,持卡人是否仍构成恶意透支犯罪问题
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
二、依据持卡人主观意图来界定
三、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的界定问题
第三节 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问题
一、“恶意透支数额”的含义及意义
二、实施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计算问题
第三章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若干真实案例与司考真题
一、若干真实案例
二、司法考试中真题
第二节 学界的不同观点
一、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认为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三、认为构成盗窃罪
四、认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节 本文观点
一、关于“拾得”的信用卡的属性
二、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行为的性质
三、罪数形态的认定
四、简要结论
第四章 以犯罪手段获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认定中的疑难问
第一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
一、“信用卡”的认定范围
二、使用行为是否包括“出售”行为?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理论争议
四、盗窃信用卡在不同情形下认定问题
第二节 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
第三节 抢劫信用卡并(未)使用的行为认定
一、抢劫信用卡并当场提取现金
二、抢劫信用卡后并未直接使用
三、抢劫信用卡且事后使用
第五章 相关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节 建议将单位增加为犯罪主体
第二节 建议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单独定罪
第三节 建议修改刑法第196条第3款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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