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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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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环保NGO与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保NGO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三、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

第二章 国外对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一、美国对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

三、国外对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面临的障碍

一、诉讼程序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适合作为原告的环保NGO范围狭隘

三、自身发展面临的困境影响诉讼能力

第四章 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诉讼程序规则

二、放开对环保NGO资格的限制

三、促进环保NGO发展

四、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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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造成的。“公地悲剧”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理论。环境资源具有消费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确定性等公共资源的特征,使环境资源的使用面临着强烈的搭便车和规避责任的诱惑。这使得环境资源一直面临着过度使用、退化和潜在毁灭等“公地悲剧”问题,也即市场失灵造成环境资源急剧恶化。当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的见手”进行干预。任何政府都不是万能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我国也不例外。再加上我国行政体制的紊乱,监管的缺位与低效,未能承担起环境监管职责,甚至其本身还构成对环境公益的威胁。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而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形势下,公民理性维权意识觉醒,促使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最终在法律中得以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好的实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保NGO与环境公益诉讼概述,第二部分是国外对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面临的障碍,第四部分是我国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保障措施。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上述四个部分论述了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以期环保 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开启我国环境保护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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