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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内涵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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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内涵的界定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内涵纷说

一、危险的行为说与一般危险性的行为说之争

二、应以抽象危险与保护法益两特征为基础界定内涵

第二节 抽象危险的内涵

一、形式的危险说与实质的危险说之争

二、实质的界定抽象危险的内涵之合理性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与法益的关系

一、保护法益是刑法的基本立场

二、设置抽象危险犯之突破保护法益说

三、设置抽象危险犯是对法益的保护

第四节 本文对抽象危险犯内涵的界定

第二章 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与辨析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认定

一、对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各罪的梳理

二、对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各罪具体的分析

三、从既遂标准、侵害法益形式、公害性三方面认定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的辨析

一、既遂标准下犯罪分类四分法之通说简述

二、与结果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的辨析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的反思

第一节 对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定的反思

一、规范表述不完备与建议

二、规范设置的错位与建议

三、立法对法益保护不足与建议

第二节 对现有抽象危险犯司法认定标准的反思

一、现有的形式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对现有标准之合法性、合理性、谦抑性缺失的反思

三、应当坚持实质的司法认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 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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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刑法观念中,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的结果犯被作为犯罪既遂模式的基本构造,在刑事立法的分则部分占据着主导地位。抽象危险犯这种因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而可能侵害到受保护法益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中则是“可有可无”的立法例外。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抽象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得以凸显。研究抽象危险犯,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界定它的内涵,抽象危险犯应当是兼具形式危险与实质危险内涵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进行探究,使得其与其他犯罪类型区分开来,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界定抽象危险犯的内涵、明确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目的在于为我国立法活动中面临的抽象危险犯规范表述不完备、规范设置错位、法益保护滞后等问题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以形式的认定标准认定抽象危险犯的问题寻找出路。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抽象危险犯内涵的界定。主要通过对抽象危险、抽象危险犯与法益的关系的研究,界定抽象危险犯的内涵。第二部分: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与辨析。主要是对分则中可能涵盖于抽象危险犯内涵中的具体的犯罪进行分析,通过对各罪的分析得出抽象危险犯这一犯罪类型所具备的普遍性规律。在此基础上再将抽象危险犯与其他犯罪类型进行辨析,以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三部分: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的反思。主要对我国在立法活动中存在的抽象危险犯规范表述不完备、规范设置错位、法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形式认定标准认定抽象危险犯问题的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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