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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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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宄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评述

1.3 研究方法与本文框架

1.4 创新点和不足

第2章 我国消费税的现状、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

2.1 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2.2 消费税的运行情况

2.3 消费税的功能定位

2.4 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2.5 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第3章 国外对于污染物征税的经验

3.1 美国的ODCs税

3.2 北欧四国的燃油税及其气体排放税

3.3 丹麦的有害化学品税和固体废弃物税

3.3.1 有害化学品税

3.3.2 固体废弃物税

3.4 德国的水污染税

3.5 国际经验评述

第4章 高污染消费品税制要素设计

4.1 高污染消费品的含义和总要求

4.1.1 高污染消费品的含义

4.1.2 高污染消费品的总要求

4.2 税目的新增

4.2.1 新增税目的依据

4.2.2 新增税目的分类

4.3 税基的确定与调整

4.3.1 税基确定的总原则

4.3.2 重污染工艺下的高污染产品的税基确定

4.3.3 其他“双高”产品的税基确定

4.3.4 未列入《“双高”名录2013》的其他高污染消费品的税基确定

4.3.5 已有税目的税基调整

4.4 税率的设计与调整

4.4.1 税率设计的总原则

4.4.2 重污染工艺下的高污染产品的税率设计

4.4.3 其他“双高”产品的税率设计

4.4.4 未列入《“双高”名录2013》的其他高污染消费品的税率设计

4.4.5 已有税目的税率调整

4.5 其他问题的思考

4.5.1 征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4.5.2 收入归属和使用

4.5.3 费改税以及与其他制度的整合

4.5.4 有关设备、技术的优惠政策设想

4.5.5 非税方面的倡议

第5章 总结及展望

注释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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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新形势下消费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内容。去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的决定中,再一次明确要研究高污染产品的征税方案,本文就是基于这一背景,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污染产品的税目、税基和税率等相关问题。
  首先,笔者参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由于国外消费税制度的局限性,特将研究范围扩大到了具有我国消费税性质的一些环境税制下的污染物税收,对学者的观点和改革方案有了一些认识;其次,着重研究了消费税制度建立以来的多次调整以及运行情况,发现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的确定很少涉及高污染消费品,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被大大弱化,必须予以调整;最后研究了国家财税系统中的一些高层领导对消费税动向的发言以及多次重要大会通过的进一步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些纲领性文件中不约而同地指出要“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因此本文的主线就是高污染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税制要素设计,其中最主要的三个问题是:税目如何新增,税基如何确定以及税率如何设计。为解决这三个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即分析国外对于污染物的征税方案,包括应遵循的原则,税目的确定方法,税基、税率的特点和值得借鉴之处,与拟纳入征税范围的一些具体消费品进行对比,求同存异,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找到解决方案。具体而言:税目应基于一定的公约和标准,否则不具有说服力,继而找到了每年环保部发布的《“双高”产品名录》,做了简要分析和归类,认为可分为三类并作为新增税目的依据;税基的设置上,要注重税收和污染的联系,这样才能达到征税的目的,针对第一类消费品,以淀粉糖、氟化铝、碳酸钡和己内酰胺为例做了详细的说明,认为应当采取复合计税的办法,第二类、第三类消费品基本应采取从量计税的办法,此外还对轮胎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基问题做了简要说明;税率应按对环境破坏程度不同采取广泛的差别税率,并仍以税基中研究的一些消费品进行税率的设计和有效税率的测算,此外还对电池、农药和轮胎的税率情况做了详细的分析。
  最后,笔者从税收征管角度又进行了一些思考,认为该种消费税税收应设定为共享税,也对费改税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做了总结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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