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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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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风险

一、风险的涵义

二、风险的来源

第二节 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

二、风险负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风险负担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第二章 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界定及其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节 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界定

一、定作物的定义

二、定作物的属性

第二节 承揽合同中定作物所有权的归属

一、承揽合同的类型

二、不同类型承揽合同中定作物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章 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一节 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例与理论

一、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例

二、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学理

第二节 风险转移模式

一、所有权主义

二、交付主义

三、风险转移模式的确定原则

第三节 风险转移模式在承揽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一、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确定

二、适用“交付主义”的情形

三、适用“所有权主义”的情形

四、违约与风险竞合时的情况处理

五、对定作物所有权的约定与法定情形不同时的风险负担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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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中的风险是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所导致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而风险负担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是合同法风险负担的两种主要模式,而这两种模式均遵循“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但这两种模式是否适用于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客观存在,如何在“所有利益”与“占有利益”之间权衡进行价值判断,确定风险负担规则,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基于此,本文在确定承揽合同定作物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区分承揽合同的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风险负担原则:承揽供给合同和定作物始归于承揽人的加工合同,适用“交付主义”原则;不动产的房屋修葺、装饰装修、上门修理等标的物的所有和占有始终处于定作人处的合同、标的物虽然由承揽人占有,但占有者的利益远小于所有权者的利益的承揽合同以及由定作人取得定作物所有权的加工合同,适用“所有权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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