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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视角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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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概念

二、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根据

第二章 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完善

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书面审查、听证审查形式的问题

三、被羁押人与受害人不服审查建议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不到位

五、受害人救助机制不健全

六、检察机关审查建议不能执行问题

第三章 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而对拘留、逮捕后的长期羁押缺乏应有重视

二、司法实践中逮捕刑罚化、惩罚报复性功能突出

三、制度初步创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不稳定

四、权利救济和检察监督功能上的界限模糊

五、独立性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

第四章 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逮捕与羁押适度相分离的机制

二、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门通道

四、建立健全刑事受害人救助体系

五、通过强化监管、增设脱逃罪减少审查建议后的诉讼风险

六、整合逮捕后继续羁押措施审查的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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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创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旨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作为一种实践时间不长的新制度,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思想上对于审判前的羁押长期漠视、审查主体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窄、启动途径少、审查方式偏向行政化、标准不够科学、职责责任规定过于宽松、时效性差、权利救济途径缺乏、程序流程不稳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不到位、受害人司法救助不健全、审查建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等,制约了制度效能发挥。为克服这些弊端,应当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建立现代的逮捕与羁押适度相分离的机制;确立以案管中心为主、监所、侦监、公诉辅助联动及侦查部门、法院协作配合的“一主三辅二配合型”的审查主体模式;继续做好依申请启动审查,丰富依建议启动审查的内容,全力推进持续的、有节点的依职权继续审查机制;引入类似抗辩式司法审查的听证式审查方式;建立分阶段审查的内容范围和评价标准;扩大实质审查的范围,建立受理登记制,缩短审查及执行期限;无救济无权利,增加当事人不服审查决定的复查复议程序;对未成年人审查建立以继续羁押为例外、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原则;发挥司法救助在审查中抚慰受害人、修复紧张敌对关系的积极作用;设置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扩大脱逃罪的范围,引入保证金担保制度,设立附条件中止羁押制度;整合逮捕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增强审查后建议的执行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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