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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中的“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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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危险犯中“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成立条件与基本类型

第一节“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涵义

第二节 “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成立条件

一、主观特征:行为出于行为人自由的主观意志支配

二、时间限制:行为实施是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后果发成前

三、客观要求:行为有效地排除了实害结果

第三节 “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存在范围

第二章 危险犯中有“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第一节 犯罪中止说之评析

一、犯罪中止说的观点归纳

二、对犯罪中止说的反驳

第二节 犯罪既遂说之再论证

第三节 犯罪既遂说之宿弊与革除宿弊的尝试

第三章 危险犯中有“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从宽处罚之理由

一、罪刑相适应

二、刑罚的目的

三、刑法的谦抑性

第二节 从宽处罚的传统做法

第三节 从宽处罚的新思路

第四节 具体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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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危险犯的犯罪构成,但是在产生了足以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的法定危险状态之后,实害结果尚未发生之前,行为人又出于自身主观自由意志支配,积极采取的排除先前产生的法定危险状态并使得实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有效措施。 通说观点是只要法定危险状态已经出现,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自动排除该危险状态行为,都不能阻却危险犯的既遂的认定。但是通说观点饱受诟病,有论者认为,有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认定为既遂有量刑过重之嫌。但是这这观点在理论上都难以成立。坚持刑法基本理论的通说的地位不容质疑,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坚持刑法的基本理论之下弥补这些缺陷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向。
  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内外立法例,参考这些立法中自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可以适用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针对具体的刑法分则条文设置特殊的法定量刑情节,使自动排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获得宽大处理,以解决量刑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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