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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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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1.3.1 文化产业

1.3.2 产业投资基金

1.3.3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1 国内研究现状

1.4.2 国外研究现状

1.5 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与法律关系

2.1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

2.1.1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含义

2.1.2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特征

2.1.3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

2.2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2.2.1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之合伙法律关系

2.2.2 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之延伸法律关系

第三章 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现状及法律问题

3.1 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3.1.1 规范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现有法律

3.1.2 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现状

3.2 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3.2.1 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3.2.2 合伙人准入条件存在法律冲突

3.2.3 投资者保护不足

3.2.4 监管体制不完善

3.2.5 政府的双重身份影响基金运行效率

第四章 美英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考察

4.1 美英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4.1.1 美国的发展

4.1.2 英国的发展

4.2 美英规范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

4.2.1 美国的法律

4.2.2 英国的法律

4.3 美英对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4.3.1 美国对合伙人的规定

4.3.2 英国对合伙人的规定

4.4 美英对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4.4.1 美国的监管体制

4.4.2 英国的监管体制

4.5 考察小结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5.1 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5.1.1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5.1.2 完善其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5.2 完善合伙人准入制度

5.2.1 适当放宽人数限制

5.2.2 完善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5.2.3 完善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5.3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5.3.1 加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5.3.2 完善承诺出资制度

5.3.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5.4 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

5.4.1 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5.4.2 基金监管主体的统一

5.5 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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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及有限合伙制三种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独特的优势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对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及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合伙入准入条件存在缺陷、有限合伙人保护不足、监管体系混乱及政府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是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制定专门及配套的法律规范、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扩大合伙人数规模、放宽合伙人资格限制;完善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完善承诺出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立法,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实现政府监管为辅、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政府资金供给者、政策支持者和监管者三种角色的定位,从而促进我国有限合伙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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