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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效力层次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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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2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

1.4论文创新

2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

2.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2.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

2.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点

3法的各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出的要求

3.1分析法的效力层次

3.2法的各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性要求

3.2.1法的“规范”效力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性要求

3.2.2法的“现实”效力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性要求

3.2.3法的“道德”效力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性要求

3.3法的各层次的效力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性要求

3.3.1形成共同的职业利益

3.3.2形成一致的职业思维方式

3.3.3形成统一的法律方法

3.3.4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获得职业人格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给予独立的职业意识,保证与政治权力和社会同等距离

3.3.5遵从法律的理性要求来解释和理解法律文本的意图和社会关系事实

3.3.6使自己的群体成长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传播者,成为法治理念的证明者,自觉弘扬法治理念,塑造社会公众的共同法律信仰

4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4.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冲突和离散

4.2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力量的流失

4.3各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定位混乱

5从法的效力层次的要求出发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5.1从法的“规范”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5.2从法的“现实”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5.2.1司法独立

5.2.2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5.2.3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身份保障制度

5.2.4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承认与控制

5.2.5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

5.2.6有效的内部自治组织

5.3从法的“道德”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5.3.1建立法律职业者间的职业交流制度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5.3.2群体职业意识、职业理念和职业素养的形成

5.3.3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维护法治,伸张正义,不畏强权,独立的人格和精神”

5.3.4法律的信仰与价值追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灵魂,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5.3.5提升整体素质,重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培养什么样的人

5.3.6恢复法学应有的功能和地位,保持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实务的适度分离

6结论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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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初步阶段,我国法律职业者在自身角色定位、思维习惯、知识背景、利益取向方面的冲突与离散仍然相当广泛。鉴于此,本文作者尝试借鉴西方法理学最新研究成果——法的效力层次理论,采用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的方法,以法的不同层次效力的实现要求为标准研究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以及以实现法的效力为目标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行性和行动方案。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一个概念性阐释。法律职业共同体仅为一个思想上、意义上的共同体,同时是一个历史变革性的概念。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仅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研究者。 西方德国当代法理学家魏德士认为,法律的效力是分为不同层次或者不同的类型的,他把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效力、“现实”效力和“道德”效力三个层次。法的“规范”效力是其“现实”效力的前提,没有法的“规范”效力就没有法的“现实”效力,法的“现实”效力同时是法的“规范”效力的保障及必然要求。法的“道德”效力是法的“规范”效力和“现实”效力的更高要求,反过来又是“规范”效力和“现实”效力的保证。 根据法的各效力层次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体性要求和整体性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冲突和离散,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力量的流失,三是个法律职业者角色定位的混乱。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的效力层次的要求出发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法的“规范”效力层次要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种奖励机制以及法律职业者与立法者之间稳定的专门的沟通机制。其次,法的“现实”效力层次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提出了六个要求:司法独立;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保障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承认与控制;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和建立有效的内部自治组织。第三,法的“道德”效力层次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提出了六个要求:建立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交流制度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群体职业意识、职业理念和职业素养的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信仰、价值追求与道德品质;提升整体素质,重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恢复法学应有的功能和地位,保持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实务的适度分离。笔者相信,首先,从法的效力的三个层次的角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进行的研究,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具有共同职业思维方式、共同职业利益和共同职业话语体系的法律实践主体对于法的效力实现的重要作用。其次,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不仅涉及对各个法律职业的个体性研究,而且涉及对法律职业共同性以及如何生成统一的法律职业人格的研究。第三,从法的不同效力层次出发便于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为我们探索在不同层次、不同程度上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动方案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对全面提升法律实践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和思路,为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新的参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成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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