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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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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方法

1.4论文主要内容

2陕西省湿地概述

2.1湿地的概念

2.2湿地分布及特点

2.3湿地破坏及原因

2.4小结

3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3.1湿地保护立法历程

3.2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

3.3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3.4小结

4完善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建议

4.1对立法宗旨与立法原则的建议

4.2对湿地管理体制的建议

4.3对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4.4对湿地保护法律责任的建议

4.5小结

5结论与展望

5.1主要结论及创新点

5.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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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缓解“热岛效应”、美化自然环境等诸多价值,是自然界和人类所拥有的一笔珍贵的财富。当前由于人类的活动,湿地环境资源已经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亟需通过立法的手段对湿地进行保护。
  工农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是导致陕西省湿地破坏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湿地资源,陕西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和政府规章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避免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论文从理论上将国内外湿地保护立法情况和相关调研作为基础,从而对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并期望以此可以对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湿地破坏的原因上,本文认为湿地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湿地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主要通过水污染、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等原因体现出来。
  在对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研究中,本文重点对《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了分析,认为《条例》能够充分的体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陕西省湿地保护工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条例》内容存在一定缺陷,如基本原则偏于保守,立法宗旨偏于自然资源的利用而非湿地环境的保护,湿地管理职权不明确、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不严厉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立法,本文针对陕西省湿地保护立法提出了以下几点应对措施:(1)将“恢复生态”和“可持续利用”作为立法宗旨的关键词,将“全面保护、保护优先”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并在立法中注意层次性、协调性;(2)明确湿地的管理职权,一般情况下以林业部门为主体统一调配,对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应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3)从权属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公园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制度等几个主要方面,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4)合理追究湿地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管理部门失职的问责和处分制度,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湿地破坏者应负恢复湿地生态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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