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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无讼”法律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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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着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与社会的关系及其的密切。从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对社会的影响最为深刻。作为儒家的创始人的孔子,是“无讼”理论的奠基人和鼓吹者。他曾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春秋末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兴起,其讲求民事平和秩序的理论被统治者所推崇,成为协调社会稳定和谐的指导思想。“无讼”、“息诉”理念成为我国古代传统儒家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理念,在我国历来备受推崇。儒家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根源,它对当前社会法律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正面来说,儒家“无讼”法律思想提倡“无讼”,提倡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使传统的调解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成为现代调解制度的渊源。反面来说,由于儒家“无讼”法律思想倡导“无讼”,提倡人们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追求权利的想法,而且它过于强调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中国社会在僵化保守中很难得到发展。关于纠纷问题的解决,是国内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日本、美国等外国学者关注的课题。在古代中国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纠纷,受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人们产生了厌诉、耻诉的心里,不愿意去官府打官司,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会招致邻里街坊的鄙视,认为此人重利益而轻礼让,惹是非而破坏和谐。古代社会上至官府下至百姓对无讼法律文化的推崇,延伸出了对调解制度的重视。正因为百姓不能也不想用诉讼的方式到官府打官司,所以需要另外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礼法社会中,以道德伦理为基础的调解制度应运而生。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诉讼案件不断增加而诉讼资源却不足,人民之间因纠纷产生的社会矛盾加剧的背景下,当前所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人民厌诉、耻诉,人们不愿意走上公堂对薄,而是诉讼率过度的攀升所造成的诉讼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矛盾的加剧。如何将中国古代儒家“无讼”思想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辩证的看待传统法律文化,而且还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使其与法制现代化社会相融合,本文研究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正是为了正确的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认清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正确把握它的客观规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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