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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及缺陷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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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美林公司、环球通讯等公司接连被爆出财务信息严重造假,给美国乃至全世界的资本市场都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暴露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鉴于此,美国国会于2002年颁布了SOX法案,法案第404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要建设内部控制,并且明确了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由公司治理层负责,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对外公布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相比于美国的资本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件也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甚至导致投资者不再信任公司发布的财务信息。这些事件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失效,管理的混乱,为了改善这一状况,2006年,沪深两市先后颁布了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即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控制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评价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导,五部委于2010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一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要求其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整改等情况,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提供指引。2014年,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名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简称“21号文”,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运行的有效可以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可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为公司的发展助力,但是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将有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阻力。识别并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可以使公司对内部控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从而采取整改措施。因此,要想内部控制充分发挥作用,上市公司首先就必须对内部控制缺陷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本文研究了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12-2014年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情况,发现样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存在着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少、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缺乏实质性的意见,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了使上市公司内控制缺陷程度的划分具有科学一致的标准,本文构建了内部控制缺陷程度评价体系,依据内部控制五要素确定主评价指标,将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辅助评价指标,采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各个主评价指标的权重,构建了内部控制缺陷程度的评价模型,得出样本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缺陷程度的综合评价指数和部分样本公司2015年的评价指数,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最后,为帮助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科学认定和披露、促进上市公司及时改进内部控制缺陷提供了以下建议: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程度的认定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积极性、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程度时引入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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