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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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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不确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不确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延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不明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名称不统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规定不清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权利存有争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稳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存有争议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设立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原因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不彻底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细致

(三)行政权力的干预越权与政府引导不足

1、行政权力的干预越权

2、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不足

(四)农民参与程度低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建议

(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三)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

2、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主权

3、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筹措机制

(四)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五)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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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作为农村主要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与繁荣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重大使命。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是一个困扰其有效服务“三农”的大问题。尽管国家在涉农文件中多次提到发展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并在法律层面给予相关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探讨,从名称、财产、成员和治理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力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充分的发挥经济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农村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模糊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概念、性质、财产、成员和治理机构中的抽象和空白进行检讨,从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实质。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原因”。通过分析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历史原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统方”经营者的忽视。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细致,不仅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表述,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加之行政权力的干预越权和政府扶持力度、农民认识的不足,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境十分尴尬。
   第三部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建议”。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模糊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其法律地位的建议。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由法律确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且作为一类经济组织要有明确的财产、成员和治理机构,才能保证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运转,才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三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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