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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后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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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财政转移支付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健全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四章 国外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及启示

第五章 健全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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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三农”问题日益尖锐,并以此为背景凸显县、乡财政运行困难。农村税费改革前,县、乡财政预算内资金虽然缺口很大,但由于可以自由调剂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进行填补,而预算外资金缺口和自筹资金缺口又可以通过“三乱”最终将负担转移到农民身上,乡镇财政依然能基本维持日常运转,问题还不至于“显性化”。全面取消农业税把我国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托出了水面。县、乡财政危机已经影响到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这种危机的发生,人们一般会提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了政府间分配关系的严重失衡。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层层向上集中,中央得了“大头”,地方收入相对减少并集中在省、市两级。基层财政收入由于税源少、税收结构不合理,更是陷入几近“断炊”的困境。与此同时,支出责任却层层向下转移,而财政转移支付又未能较好地配合分税制改革的最终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收入逐渐被掏空。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取消农业税后,我国基层政府,尤其是一些农业县,由于农业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过大,取消农业税使得其财政困境也演变成了危机。 取消农业税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农民减负,但取消农业税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府的收入保障,进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固问题。然而,如果将因农民减负带来的财政减收因素完全放在基层政府进行吸收,捉襟见肘的困境是可以想象的,因此伴随取消农业税而至的减收因素应该放在全国财政范围来考虑。笔者认为,要实现确保农民减负和政权稳固这个目标,需要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转移支付法律体系的支持。 本文主要从研究我国现行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了健全我国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论述了完善的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解决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健全我国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在分析国外有关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可供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本文着重论证了完善的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健全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此理念指引下提出建立一个以公式化为基础、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的规范的转移支付法律体系,以利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真正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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