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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资源开发中人文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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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人文生态环境破坏呈持续恶化的严峻态势。如建筑污染与破坏性建设严重、文物古迹破坏严重,仿古建筑泛滥、当地传统特色文化及风俗破坏、旅游景点贩卖仿古董成风、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随处可见等,这些旅游活动不仅破坏了旅游区的自然景观,而且降低了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甚至会对其造成无法挽救的破坏,同时对当地的传统文化造成负面影响。虽然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对关于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均有相关的规定,为我国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资源等的保护开发、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涉及到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零星而分散,而且缺乏对己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整治的规定。对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基于其强制性、规范性、引导性、教育性等特点成为遏制旅游资源开发对人文生态环境的破坏最有效的手段。与国外保护人文生态环境水平高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人文生态环境管理及法律保护、旅游等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尚不完善。因此必须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中人文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执法制度和监督制度,才能将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论文对旅游开发中如何加强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旅游资源开发引发的人文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概述。首先对旅游资源与人文生态环境的涵义、特点进行了论述,接着阐述了旅游开发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出旅游开发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并不是绝对矛盾的。通过对旅游资源及人文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实现旅游良性发展与循环,可以为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物质基础和条件,起到促进作用。最后,总结、分析了目前旅游开发引发的人文生态环境主要问题与原因。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人文生态资源法律保护及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制定涉及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风景名胜保护和文化艺术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资源等的保护开发、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工作走上法制轨道,起到了保障、促进、稳定和发展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科学;旅游立法中部分领域缺位,立法层次过低,立法缺乏统一性、操作性差。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风景名胜区与文化遗产保护及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日本、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颇具特色且相对完备。无论是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都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具体包括: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法律保护、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重视民间组织在旅游开发中保护人文生态环境的作用、对文化遗产实行整体保护。
   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完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立法的统帅思想;确立保护性利用原则、便于操作和适用法律法规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建立人文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文化遗产开发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其次是强化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制度,设置科学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是健全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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